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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晏勇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31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地下夹层,组织机构代码07882096-5。委托代理人刘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