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蔡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蔡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委托代理人:钱磊、钱伟(实习),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威。委托代理人:蔡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蔡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