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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993号原告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认识恋爱,2000年下半年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1年1月生育长子杨某乙,2002年11月生育次子杨某丙。2003年1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2007年2月22日,被告突然外出后再未回来,被告��家也不知道被告去了哪里,我四处寻找,但一直未找到被告。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其音信。我与被告分居9年之久,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认识恋爱,200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在原告处共同生活。2001年1月双方生育长子杨某乙,2002年11月生育次子杨某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11月1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期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自行抚养杨某乙、杨某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结婚证》两本、《户口簿》一本、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派出所《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一份、本院向被告哥哥李某甲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及原告的相应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婚后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不能行使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原告主张自行抚养杨某乙、杨某丙,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无法确认,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乙、杨某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云代理审判员  杨建伟人民陪审员  施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从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