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潘桂兰与李奎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兰,李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585号申请执行人潘桂兰。被执行人李奎宝。申请执行人潘桂兰与被执行人李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2585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去向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