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镇江丹惠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镇江丹惠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兴隆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科伦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郭卫东,袁美琴,姚纪龙,邱宏伟,袁利群,马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401号19层。法定代表人田苗青,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镇江丹惠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商业广场通港路143幢第1层0115室。法定代表人袁利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双仪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云燕,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丹阳兴隆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姚纪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科伦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南侧、魏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袁利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卫东。被申请人袁美琴。被申请人姚纪龙。被申请人邱宏伟。被申请人袁利群。被申请人马云燕。申请人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丹惠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兴隆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科伦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郭卫东、袁美琴、姚纪龙、邱宏伟、袁利群、马云燕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丹惠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兴隆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科伦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郭卫东、袁美琴、姚纪龙、邱宏伟、袁利群、马云燕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