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凤与陈东升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凤,陈东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凤,女,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华丰普鑫电器开关厂员工,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升,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果园承包户,现住温宿县。上诉人崔凤因与被上诉人陈东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凤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崔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崔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彩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