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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丽芳与李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芳,李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芳。被执行人李万峰。申请执行人黄丽芳申请执行李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万锋、梁志新名下的南宁市金洲路17号世纪家园B座5层B502号房。二、拍卖上述房产,以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