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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有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814号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221-X。法定代理人:廖正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苗、谭伟,该公司职员。被告:邱有利,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