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文辉与重庆勃燊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辉,重庆勃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徐文辉。委托代理人:于丽娜,国浩(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勃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26-20。法定代表人谢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浩,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辉诉被告重庆勃燊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辉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辉承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谭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