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谢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五条,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孙某,教师。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无业。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为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霞、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2015年4月,我和被告偶然认识,经几次接触,我发现与被告并不适合确定恋爱关系。在以后的交往中被告不断地让我同意与他结婚,我一直没有答应。5月中旬,他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款,并表示只是暂时周转一下,很快就还。我信以为真,经多方筹措,我借给他100,000元,并把我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也借给他使用。经我催要,被告欺骗我说,只要同意和他结婚,他家里就会筹措彩礼钱,可用彩礼钱偿还借款,若我不同意,就以不偿还借款并且透支我的信用卡相要挟。在我和被告交往中,被告还经常对我进行语言上的恐吓和威胁。由于被告的各种威逼利诱,无奈我与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领证后,被告并未偿还我借款,反而加重了我的精神负担。综上,我和被告未共同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早日摆脱婚姻困扰,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谢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份相识。××××年××月底,被告提出和原告结婚,但原告予以拒绝。于××××年××月中旬,原告借给被告一张原告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由被告使用,并分多次借给被告共计100,000元。后来,被告以不偿还给原告100,000元借款及透支原告的信用卡为由,多次对原告进行语言恐吓,要求原告与之结婚。于××××年××月××日,原、被告在威县枣元乡便民服务中心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现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原告的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孙某提供的结婚证、道歉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被告采用以不偿还借款、透支原告银行卡、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原告违背自身意志,同意与其结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胁迫结婚,依法应当撤销该婚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学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