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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仇建军与汤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仇建军,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汤三东,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建军与被告汤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建军撤回对被告汤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仇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