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仇建军与汤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仇建军,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汤三东,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建军与被告汤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建军撤回对被告汤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仇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