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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学与杨学超、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学超,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人李学与被执行人杨学超、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8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学超、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