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黄织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织秀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273号罪犯黄织秀,男,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织秀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织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织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织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释放呈批表、减刑释放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织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释放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织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