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柴秀英和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柴秀英,女,6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吉三虎,男,43岁,汉族,系柴秀英之子。申请人温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常晓,医院职工。申请人柴秀英和申请人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0日自愿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温县人民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始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柴秀英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29500元。二、申请人柴秀英自愿放弃此次纠纷的其他主张权利。三、申请人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关系终止。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应视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审查中未发现规避法律行为。由此,应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柴秀英和申请人温县人民医院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