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发焕、洪传与洪传、方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焕,洪传,方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吴发焕。被告:洪传。被告:方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焕诉被告洪传、方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发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发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发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发焕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