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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发焕、洪传与洪传、方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焕,洪传,方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吴发焕。被告:洪传。被告:方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焕诉被告洪传、方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发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发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发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发焕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