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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赵美英、杨成花、陈美连、陈艳春、陈青春、陈长春与于恩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英,杨成花,陈美连,陈艳春,陈青春,陈长春,于恩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559-2号原告赵美英,女,192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成花,女,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美连,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艳春,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青春,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长春,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恩堂,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英、杨成花、陈美连、陈艳春、陈青春、陈长春诉被告于恩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于恩堂所有的位于青州市颐德花园小区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于恩堂在青州市春源蔬菜专业合作社出资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学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