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诈骗,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农民。2011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被广东省铁路公安局惠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穆静、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郑某某甲之子郑某某乙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2015年2月11日,郑某某甲之兄郑某某丙在听到潘某某说其女婿万某某的姐夫是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并且和泾阳县公安局赵局长(无此人)关系很好时,便将此事告诉郑某某甲。2015年2月11日郑某某甲、郑某某丙二人来到潘某某家找到万某某,并将郑某某乙涉嫌盗窃一事告诉万某某,希望万某某能帮忙将郑某某乙救出。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其姐夫的身份为编造,且根本就不认识泾阳县公安局局长的情况下,为骗取钱财满口答应,并让郑某某甲准备24000元,其中20000元打点,4000元请人吃饭。2015年2月12日郑某某甲将24000元送至潘某某家交给万某某,万某某谎称请人吃饭共花费6400元,要求郑某某甲再给其2400元,随后郑某某甲又给了万某某2400元,万某某拿到钱后让郑某某甲回家等消息。2015年2月13日,郑某某甲找到万某某问情况,万某某谎称要改口供,需花费20000元打点其他办案民警,郑某某甲随后又交给万某某21000元。2015年2月14日郑某某甲再次找到万某某问情况,万某某告知郑某某甲改材料20000元不够,还得5000元。随后郑某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将5000元交给万某某,此时万某某谎称公安机关准备释放郑某某乙,并让郑某某甲再准备60000元和两条香烟。2015年2月16日,郑某某甲和其二哥郑某某丁将63000元交给万某某。此后万某某便一直推脱,并将诈骗郑某某甲的现金共计115400元挥霍一空���2015年6月2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115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万某某有累犯情节,诈骗数额巨大,且挥霍赃款。建议对其在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郑某某甲之子郑某某乙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2015年2月11日,郑某某甲之兄郑某某丙在听到潘某某说其女婿被告人万某某的姐夫是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并且其与泾阳县公安局赵局长(无此人)关系很好时,便将此事告诉被害人郑某某甲。2015年2月11日郑某某甲、郑某某丙二人来到潘某某家找到被告人万某某,并将郑某某乙涉嫌盗窃一事告诉被告人万某某,希望被告人万某某能帮忙将郑某某乙救出。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其姐夫的身份为编造,且根本就不认识泾阳县公安局局长的情况下,为骗取钱财而答应,并让被害人郑某某甲准备24000元,其中20000元打点,4000元请人吃饭。2015年2月12日,被害人郑某某甲将24000元送至潘某某家交给被告人万某某,被告人万某某谎称请人吃共花费6400元,要求被害人郑某某甲再给其2400元,随后被害人郑某某甲又给了被告人万某某2400元,被告人万某某拿到钱后让被害人郑某某甲回家等消息。2015年2月13日,被害人郑某某甲找到被告人万某某问情况,被告人万某某谎称要改口供,需花费20000元打点其他办案民警,被害人郑某某甲随后又交给被告人万某某20000元,并多付给其1000元用于请人吃饭。2015年2月14日被害人郑某某甲再次找到被告人万某某问情况,被告人万某某告知被害人郑某某甲改材料20000元不够,��得5000元。随后,被害人郑某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将5000元交给被告人万某某。此时被告人万某某谎称公安机关准备释放郑某某乙,并让被害人郑某某甲再准备60000元和两条香烟。2015年2月16日,被害人郑某某甲和其二哥郑某某丁将63000元交给被告人万某某。后被告人万某某又借故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甲600元。此后被告人万某某便一直推脱,并将诈骗被害人郑某某甲的现金共计116000元用于赌博挥霍。2015年6月2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郑某某甲陈述证,他儿子郑某某乙2015年1月14日因盗窃被抓了。后来潘某某找到他大哥说他女婿的姐夫哥是陕西省公安厅厅长,还说和泾阳县公安局赵永贤局长关系很好。能帮忙把人弄出来。2015年2月11日,他大哥把这情况给他说了。他就和他大哥到潘某某家,潘某某说让找他女婿说。他女婿就说让准备24000元,用于吃饭及打点。2015年2于12日,他问潘某某女婿情况怎样,他说吃饭花超了,他垫付了2400,让再给他2400元。他就把钱给了。2015年2月13日,他去问情况,潘某某女婿说要改口供,需要20000元,他给了21000元,让去打点请人吃饭。第二天他又去问情况,潘某某女婿说改口供还需5000元。他2015年2月15日把这5000元给了万某某。万某某说再准备60000元及两条烟,16日晚上准备放郑某某乙。2、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某丙证言证,他五弟郑某某甲的儿子郑某某乙因为盗窃被抓了,他听潘某某说他女婿万某某的姐夫是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并且和泾阳县公安局赵局长关系很好。就把这事告诉了郑某某甲。2015年2月11日,他和郑某某甲去潘某某家找万某某说事。万某某让拿24000元用于��饭和打点。次日,他们去问情况,万某某说吃饭他还垫了2400元,让郑某某甲再给他2400元。之后他们又给了万某某2400元。2月13日,万某某给郑某某甲说要改口供需要20000元。他就和郑某某甲去给万某某了21000元,用于改口供和请人吃饭。到了2月15日,万某某给郑某某甲说改口供还差5000元,他们就又给了万某某5000元。给钱的时候万某某说让再准备63000元及两条烟,说准备放郑某某乙,之后他就和郑某某甲到处借钱,到了16号,郑某某甲和他媳妇又给了万某某63000元。之后这事就一直在拖,拖到3月7日,万某某给郑某某甲说今天放人让他们到泾阳县,他们到了泾阳县在运政路的一个食堂和万某某吃了个饭,期间万某某介绍说一起吃饭的一个女的是赵局长小姨子,让给600元帮忙说情。他们就给那女的600元。当天仍没有放人。一直到4月25号还没有消息,他们就报警了。(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他姐夫郑某某甲2015年快过春节的时候借过他10000元,说是要用钱找人放郑某某乙。他当时借给了郑某某甲10000元,并叮嘱他小心被骗。之后他知道他姐夫因为儿子的事花了十多万元,把亲戚朋友的钱都借遍了。(3)证人郑某某丁证言证,他是郑某某甲的二哥,郑某某甲因为儿子郑某某乙的事先后借亲戚朋友的钱,花了十几万,他还在2015年2月16号和郑某某甲一起在潘某某家给了万某某63000元。之后万某某说放人呢,让他们去县上。他们在县城运政路一家饭店请万某某吃了顿饭,期间万某某介绍一起吃饭的一个女的说是赵局长的小姨子,让郑某某甲给那女的600元。后来他们给了那女的600元。(4)证人潘某某证言证,他小名叫潘某某,郑某某甲的儿子被公安局抓了,他就告诉郑某某甲大哥郑某某丙,他女婿万某某的姐夫是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并且万某某和泾阳县公安局赵局长关系很好。郑某某丙问他能不能把郑某某甲儿子救出来,他说他没有这么大本事,得要问万某某。他就回去问万某某能办不,万某某说可以,就是要花钱。之后郑某某甲他们就来找万某某说事,并给了他2万多元。之后郑某某甲还给了万某某63000元,万某某说要放娃用。(5)证人李某某甲证言证,他通过他老表李某某乙认识的万某某。万某某说他是搞服装生意的。具体他也不清楚。万某某平时经济情况不怎么样,结婚的时候还借过他老表10000元。平时抽的也是6块钱的烟,但最近不知道他哪来的钱,抽的都是软中华香烟,并请他吃过三次饭,还请他嫖娼。他没有借过万某某钱。万某某还欠他100元。(6)证人李某某丙证言证,他和万某某是搭车认识的。刚认识万某某时,他的经济不怎么样,结婚时还借了他5000元,并让他给包车。结完婚,万某某连包车费一共给他还了10000元。结完婚一段时间,万某某比较有钱,经常请他吃饭。(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他通过李某某丙认识的万某某。2015年3月处,万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运政路吃饭。他和他媳妇去了,去的时候看见万某某合他小姨子还有他一担子都在。到那后,万某某说他今天给他小姨子花10000元买了个金饰,身上没钱了,要借点他的钱。他说他身上没有钱。万某某平时也不知道干什么,抽的都是中华烟,并且喜欢玩彩票。(8)证人朱某某证言证,他是出租车司机,万某某搭过他的车就认识了。万某某说他是搞服装生意的,具体他做什么的也不清楚。他最后一次见万某某是今年3月份,万某某原来借过他2000元钱,之前万某某当了一个金戒指,给他还了1100元,最后一次见他给他还了900元。从那以后他就和万某某没有来往了。万某某给他说过他和泾阳县公安局赵局长关系很好,他姐夫是公安厅的。万某某平时也没什么事做,喜欢玩彩票。(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他在泾干镇金柳村老汽车站对面开了家彩票店。今年年初有一个叫万某某的人基本上天天去他彩票店快乐十分。他总体上都是输着的。四个月能输2、3万元。(10)证人朱某某证言证,他在陕西国信典当公司工作。2015年3月17日,万某某在他们典当行当过一个5.63克的金戒指。当了1013元。3、当票证,万某某2015年3月17日在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当5.63克黄金戒指一枚,金额1010元。4、辨认笔录证,经郑某某丙照片混杂辨认,确定万某某系其同村村民潘某某女婿。经李斌照片混杂辨认,确定其认识的人为万某某。经张宏建照片混杂辨认,确定万某某系经常在���彩票店购买彩票的人。5、羁押证明证,万某某于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7日被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6、刑事判决书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佛顺法少刑初字第143号判决书于2011年6月29日以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7、释放证明书证,万某某2011年11月11日被刑满释放。8、户籍证明证,被告人万某某1972年4月7日出生,案发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9、被告人万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公诉人提供被害人郑某某甲陈述,证人郑某某丁、郑某某丙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均证实其还骗了被害人600元给郑雪梅。庭审中,被告人万某某也予以认可。公诉机关对此情节也予���认可。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诈骗数额为116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116000元,数额巨大,并且将所骗财物予以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至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止。以上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万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子实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