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5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虞满娜与虞小忠、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满娜,虞小忠,罗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05号原告:虞满娜。委托代理人:虞东东。委托代理人:虞晓滨。被告:虞小忠。被告:罗玉梅。原告虞满娜诉被告虞小忠、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虞满娜的委托代理人虞晓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小忠、罗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虞小忠、罗玉梅因工程建设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分,借期为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每季度付息一次。借款后,两被告依约支付了二个季度的利息,余款至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小忠、罗玉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满娜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虞小忠、罗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