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商终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菊芬与陆菊仙、高兴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菊仙,陆菊芬,高兴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菊仙,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唐舒斐,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建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菊芬,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兴校。上诉人陆菊仙为与被上诉人陆菊芬、高兴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菊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亚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