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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占鑫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占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811号罪犯曹占鑫,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占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占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积分3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曹占鑫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占鑫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占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