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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玉华与刘金道、王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华,刘金道,王凯,张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华。被执行人:刘金道。被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张明华。本院在执行马玉华与刘金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金道、王凯、张明华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