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亚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谎称桦南县梨树乡中学房屋及场地归自家所有,以虚假的梨树乡中学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被害人侯某某借款,骗取侯某某人民币130000元,该款被刘某某、李某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刘某某和李某某于2014年10月份逃离桦南县。后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抓获。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抓获。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房屋所有权证1本;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证人王某某、钟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其没见过房照,未说过梨树乡中学是自家的,不构成诈骗罪,对其他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夫妇通过钟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侯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谎称桦南县梨树乡中学房屋及场地归自家所有,以虚假的梨树乡中学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被害人侯某某借款,骗取侯某某人民币130000元,该款被刘某某、李某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刘某某和李某某于2014年10月份逃离桦南县。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建房注册号:23035,房权证2000字第D00.**号,发证机关I(盖章)桦南县房产地管理局。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某,房屋坐落梨树乡梨树村,丘(地)号13-1-027,产别私产,砖木结构,房屋总层楼(平),所在层数(平),建筑面积(平方米)1027㎡,设计用途非住宅,填发单位(盖章)桦南县梨树乡村镇建设管理所,孙某某印,填发日期2000年2月27日。编号:00045693。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自然简历及平素表现无劣迹。3、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4日刘某某在青岛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4、借据证实,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及丈夫李某某给被害人侯某某出具“借据,人民币130000元,7月30日前还清,到期不还款中学房子和土地归侯某某所有,借款人:李某某,刘某某,中间人钟某某”。5、桦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证明证实,桦南县梨树乡中学资产为桦南县人民政府所有,目前尚未拍卖,现该资产非个人所有。6、梨树乡村镇建设管理所证明证实,梨树乡房产所没有办理过关于梨树乡梨树村房产证2000字第D00.**号产权,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027㎡非住宅。7、羁押证明证实,刘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24日在青岛市第三看守所羁押。8、梨树乡中心校证明证实,桦南县梨树乡梨树中学房屋和场地无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9、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4日将刘某某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解回,于11月26日解回至桦南县。1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撤销表证实,李某某已被上网追逃;在逃人员刘某某已被撤销。11、证人钟某某证实,我是通过王某某引荐认识李某某,李某某当时说要用20余万元钱,因王某某没有那么多钱,让我帮帮忙,借给他钱或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14年6月份时,我同王某某与李某某接触过几次,均是谈贷款的事项,李某某说梨树中学已被他买下来,现在已交纳部分款项,还差一些钱,并用房照抵押,还有土地使用证,我和王某某曾去李某某在梨树中学经营的木耳厂实地查看过,主要是看李某某贷款手续是否齐全,在木耳厂时李某某妻子说,“这木耳厂是她家的,场地和房子都是她家的并有房照,现价值160万,已付60余万,还差20万送礼,用她家木耳和房照做抵押,就这几天,再不送钱场地卖给别人之前的钱就白花了。”我和王某某回到县里的第二天,李某某找到我和王某某,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直补折一并出示给我们看,我当时问他买学校交钱的收据,他当时说在家,始终也没给我看。李某某说这些做抵押,借款20万元用一个月,月息五分,当时王某某说没那么多钱。后李某某便到我家找我,说急用钱,还下跪,我当时说手里没钱,李某某让帮助联系小额贷款,我知道侯某某同学家开贷款公司,便联系侯某某。2014年6月30日上午给侯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助联系小额贷款事宜,下午1时许侯某某到我家,当时李某某在也场,李某某便将自己要用钱送礼的事同侯某某讲了,并拿出房照给侯某某看,说这是梨树中学的房照,是他自己家的,让侯某某帮助联系小额贷款公司贷20万用一个月。侯某某给她同学家的公司打电话咨询,说手写、乡下的房照不能做抵押。李某某当时便说用侯某某家房照做抵押,侯某某问我能行吗,我说用一个月能行,我告诉李某某,他妻子必须到场并签字。侯某某、李某某去建委高层楼下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我在家没去,当天下午3时许,侯某某、李某某夫妇一同回到我家,当时我们四人在,侯某某将钱交给李某某夫妻,他们夫妻二人查完钱,李某某将梨树中学的房照拿出说用做抵押一个月,并在印有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一张13万元的借据,夫妻二人均在借据上签字,我是中间人也签字,二人拿钱说是给县领导送去,20分钟后李某某回来请我和侯某某夫妻吃的饭。12、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是通过梨树宋某某认识的李某某,因李某某要借款,我处没有便将他介绍给钟某某,同钟某某与李某某接触的过程与钟某某证实一致,同时证实在与钟某某一起去李某某木耳厂查看时,李某某妻子刘某某拿出一本梨树中学房产证给他看,当时史某某也在木耳场。13、证人史某某证实,因刘某某夫妻欠我钱,2014年5月中旬,我们夫妻就住到刘某某夫妻经营的木耳厂,目的是要钱。6月份刘某某夫妻二人均打电话告知我,说有人要来看木耳厂,不让我掺和,承诺木耳厂卖掉后将钱还我。后钟某某、王某某到木耳厂,刘某某接待二人,钟某某在四处查看木耳厂,刘某某给王某某一本红色房产证,王某某让我看是不是假的,没有号,当时刘某某一直用眼睛看着我,我便回答说我不懂。14、证人李某甲证实,我在建设局高层楼经营信合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侯某某打电话说梨树有个学校要用场地贷款,我说需要手续做他权,侯说用自家房照抵押借款,钱借给他人,他人有梨树中学房照在自己处抵押,我当时提醒她做好手续,让借款人夫妻签字,后侯某某夫妻与借钱夫妻一同到我公司,借钱夫妻到了就说他们要买梨树学校,已经交钱了,着急用钱送礼,侯某某在我处用自家房照做的他项借款13万元,共计付了两个月利息,到期后侯说暂时还不上。当时候说借钱夫妻是其朋友。15、证人孙某某证实,2005年9月至2013年年末,我在梨树村镇建设管理所任职,未办理过房权证2000字第D00.**号产权证。16、证人李某乙证实,李某某、刘某某是我儿子、儿媳,他们夫妻二人经营木耳厂、冬天收粮,2014年6月29日至7月1日,刘某某在我家给付卖粮农户钱,我有收据,每人都签字了。2014年10月初,李某某说与他媳妇一起出去要钱,再没看到二人。17、证人任某某、刘某甲、吴某某、王某甲证实,我们均向李某某卖过粮食,现李某某还欠我们卖粮款,2014年6月末,其本人或家属在李某某父亲家收到过卖粮款,共计40000元。18、证人张某甲、王某乙证实,二人曾将粮食卖给李某某,且卖粮款李某某未结清,现已联系不到李某某夫妻。19、被害人侯某某陈述,我是通过钟某某介绍认识李某某、刘某某夫妻,借款过程与证人钟某某、李某甲证实内容一致。一个月到期后曾多次找过刘某某、李某某夫妻,均推拖不还,后二人均联系不上。借钱给刘某某夫妻是因为李某某说送礼他家能少损失200余万,一个月就把本金给我,另给2万元好处费,我就借给二人了,与她们未约定利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她们只支付一个月,其余利息都是我支付的。刘某某在小额贷款公司说过梨树中学房屋和场房都是她家的,价值200万元,且在钟某某家李某某将房照拿出时刘某某就在现场,并当时说李某某怎么办她都同意。20、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夏天,我丈夫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去县里并把身份证带上,我是打车到县里和我丈夫会合,我和丈夫及侯某某夫妻到小额贷款公司,侯某某丈夫签完字后,贷款公司老板交给侯某某一沓钱,我们夫妻及侯某某回到钟某某家,在钟某某家侯某某拿出我们夫妻二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在上面签我的名字,下面内容我没看,钱给我装在包里,当时说利息已经扣完了,是5分利,我丈夫说用一个月。我丈夫说要去送礼,我俩一起走的,后来说没谈妥,礼没送出去,我将钱拿回家后偿还其他债务,剩余不足1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在此之前钟某某和王某某到木耳厂去过,但是我没拿过房照给王某某看,也没说过梨树中学是我家的,我也没见过房照,梨树中学是我们租的用来养殖木耳。我们之前要买过梨树中学,但是没运作下来,我家实际没有能力买,我丈夫在外面收粮还欠卖粮户款。侯某某和钟某某曾多次到我家或打电话催要款项。我和李某某是10月1日之后离开桦南县,后在青岛分开,分开之后就一直没有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其未见过房照,不构成诈骗罪,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抵押的学校场地及房屋非自家所有,为骗得借款而与李某某虚构事实,用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得被害人信任,取得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平素表现无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旭冉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秋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