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执字第7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盛涛与王伟、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763-2号申请人吕盛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获嘉县城区东环路嘉和人家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王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东环路祥和苑小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东环路西二巷**号。关于吕盛涛申请执行王伟、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燎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