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范世明与孟桂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明,孟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范世明。被执行人:孟桂芹。本院在执行范世明申请执行孟桂芹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