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执恢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冬梅与季德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梅,季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恢字第0055号申请执行人彭冬梅,个体户。被执行人季德全,公务员。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冬梅诉被执行人季德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季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冬梅偿付借款本金56400元。二、驳回原告彭冬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季德全负担。”2014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彭冬梅以被执行人季德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结案,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恢字第00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