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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鲍中凯与李大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中凯,李大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初字第604-2号原告:鲍中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涛,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抓,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廷军,总经理。地址: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委托代理人:李爱雨,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中凯诉被告李大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占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100元,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在(2015)饶民初字第604-1号民事判决书中列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会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