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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杰与被告宋桂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宋桂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21号原告刘杰,住平泉县。被告宋桂增,年龄、民族、职业不详,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宋桂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