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葛伟与被乔洪锋、隋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伟,乔洪峰,隋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2391号申请执行人:葛伟,男。被执行人:乔洪峰,男。被执行人:隋云清,女。申请执行人葛伟与被执行人乔洪锋、隋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7500元,案件受理费119元,执行费1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洪锋、隋云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岩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代理审判员 徐 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