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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张某甲,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