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甲,男。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徐甲饮酒后驾驶川XXX**号轿车,车内搭乘王某某、张某、徐乙,徐丙,由南部县城新华路至振兴街,行至振兴街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与行车方向右侧停车泊位内的川XXX**号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等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从所送检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李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甲对受害人王某某及川RXXX**号车车主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受害车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见证人身份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扣留车辆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文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材料,谅解书,受害人伤情证明,受害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查询情况,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查询情况,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徐乙、徐丙、张某的证言,受害人王某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徐甲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徐甲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谅解书,收据,住院费结算票据,调解协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甲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126.5mg/100ml,同时造成致一人轻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受损车主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路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