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云清与刘士华、王立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清,刘士华,王立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李云清,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近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士华,农民。被告:王立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清与被告刘士华、王立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山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丁立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