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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云清与刘士华、王立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清,刘士华,王立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李云清,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近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士华,农民。被告:王立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清与被告刘士华、王立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山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丁立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