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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彩霞与郭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贾彩霞,女。被执行人郭耀敏,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郭耀敏于2014年12月1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如不按期付清欠款则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5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郭耀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耀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