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郑栋均、卞红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郑栋均,卞红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金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责人张世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磊,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栋均,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被告卞红勇,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郑栋均、卞红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原告与信用卡申请人郑栋均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向该持卡人发出额度为32万元的信用卡一张,用于该持卡人在原告处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现持卡人长期逾期还款,并且用于抵押担保的车辆被其私自处置、下落不明、无法实现。为使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对原告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本金32万元),利息、滞纳金等合计490000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8日,此后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上诉讼标的合计560000元。审理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向本院提交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卞红勇为本案共同被告,连带清偿持卡人对原告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490000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8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阶段律师费19600元、执行阶段代理费49000元等。以上诉讼标的合计560000元。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郑栋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已由渑池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该纠纷发生系被告郑栋均持原告为其发放额度为32万元的信用卡,多次透支并逾期还款,从而引发的诉讼,因被告郑栋均的上述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已由渑池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