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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诉被告徐树志、江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9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0号。负责人XX,系该行行长。徐树志,男,1981年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江春波,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诉被告徐树志、江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龚 健审 判 员  杨 荣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