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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乙,李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6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被告:李某乙,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甲,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