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良、黄四连、黄乐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李德良,黄四连,黄乐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88-1号原告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梨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满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超云,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德良,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四连,女,1969年12月25月出生,汉族。被告黄乐庚,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良、黄四连、黄乐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4676元,保全费2280元,共计6956元,由原告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