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蓬勃与被申请人于建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蓬勃,于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保字第22号申请人:张蓬勃。被申请人:于建海。申请人张蓬勃因诉讼需要,为防止被申请人于建海转移财产,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4万元)。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于建海名下、座落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花园小区-2号-2203室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