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帅,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小学肄业,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川、莫丝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24日晚上,在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宝鼎路刘某甲茶馆内,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乙殴打了李某甲。嗣后,李某甲将被打一事电话告知被告人李帅(系李某甲的儿子),被告人李帅赶至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宝鼎路耐火材料厂路口附近持刀将被害人李某乙面部和右手划伤。经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帅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帅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帅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帅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间量刑。被告人李帅辩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李帅的供述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10点多,李某甲给李帅打电话称他被人打了,通过李某甲的描述,李帅猜测是李某乙打得李某甲。李帅接了电话后就从家里骑着摩托车上街,并将摩托车上的一把螺丝刀揣在身上,准备去找打李某甲的人打回来。在耐火材料厂到正街的口子看到李某乙和其他三四个人从转盘方向过来,李帅便指着李某乙,并骂了他,李某乙就伸手来打李帅,李帅就往一碗水方向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李帅用螺丝刀朝李某乙舞了几下,李某乙将李帅压在地上,李帅在挣扎过程中又拿螺丝刀舞了李某乙一下,后来李帅挣脱起来就跑了。李帅没有受伤,第二天李帅听李某甲说李帅把李某乙嘴角划到了。在抓扯的过程中,李某乙来拿螺丝刀,李帅可能伤到了李某乙的手。后来李帅把螺丝刀扔到了河里了。(二)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10点多,李某乙到溪口镇光明旅馆隔壁刘某甲茶馆门市,与刘某乙、帅娃儿(李帅)的父亲(李某甲)发生争吵,李某乙和刘某乙发生了抓扯,并拿麻将砸了帅娃儿的父亲,后李某乙就被拉开了。过了一会,李某乙走到家附近岔路口子边的主公路,刘某丙喊了李某乙,李某乙回头看见帅娃儿拿着一把砍刀砍过来,砍了几刀后帅娃儿就往庆华方向跑,李某乙追到了帅娃儿后,帅娃儿的父亲从背后按住李某乙,帅娃儿就捡起刀跑了。李某乙的右脸上有一道伤口,右手手掌也有一道伤口,这些伤都是帅娃儿用刀砍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李某甲和刘某乙等人在刘某甲麻将馆打麻将,在10点多钟的时候,李某乙进来与刘某乙和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乙抓起桌上的麻将砸了李某甲的头,李某甲离开麻将馆。后来李某甲看到刘某乙头受了伤,刘某乙让李某甲喊人打李某乙。李某甲就给其儿子李帅打电话称自己被十天前李帅介绍给自己的人(即李某乙)打了,想让李帅去打那个人。后来李帅到现场后推了一下李某乙,周围有几个人就围住李帅,李帅右手往腰间摸了一下,转身就往庆华方向跑了,李某乙和其他几个人就在后面追,打斗过程中,李某甲看见李帅手里拿了一根二十多公分长的东西在乱舞,像是一把刀,不知道是不是刀,打斗后看见李某乙手受伤了。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10点半左右,刘某丙走到耐火材料厂大门口外公路边时,得知李某乙跟刘某乙、李某甲打了架。过了半个多小时,刘某丙看见李某乙过来了,在跟李某乙说话时,回头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了一把砍刀,朝李某乙砍过去,共砍了几刀,在砍的过程中说了一句“你还敢打我老汉”,然后就拿刀朝庆华方向跑去,李某乙跟在后面追,将那名男子扑倒在地上,想抢那男子的刀,从围观人群中出来两名男子准备打李某乙,刘某丙看见后阻止了。后来李某甲扑在李某乙身上,用拳头打李某乙,那名拿刀的男子就站起来朝庆华方向走了。之后李某乙跟刘某乙就上急救车去医院了。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十点左右,刘某乙和李某甲等人正在打麻将,李某乙过来把麻将搅了,李某甲就对静娃说了几句,李某乙就打了李某甲,还拿小木凳砸李某甲,李某甲就到外面去了,这时李某乙又和刘某乙抓扯,并拿麻将砸了刘某乙的头,刘某乙头流血了,李某乙就跑了。晚上11点半左右,刘某乙听说李某乙被砍到了。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10点多钟,刘某甲正在和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打麻将,李某乙进来用麻将和板凳砸了李某甲,后与刘某乙发生抓扯,刘某乙头流血了。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11月24日晚上10点多钟,刘某甲喊贺某某过去说有人打架了,贺某某过去后看见李某乙和刘某乙抓扯在一起,警察来处理完就走了。贺某某和其他人在路边摆龙门阵,这时来了三个年轻娃儿,一个人拿着刀朝李某乙砍过去,砍后就跑了,李某乙就跟着追,贺某某就没有过去看了。(四)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帅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2.华蓥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出具的电话户主信息及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李帅父亲李某甲)在2014年11月24日22:25:56和22:35:18主动拨打(被告人李帅)的号码,通话时长分别为34秒和44秒。3.华蓥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谅解书和收条证实:被告人李帅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52500元,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李帅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4.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06)华蓥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3)嘉狱释字第330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告人李帅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5.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6日华蓥市溪口派出所民警在华蓥市溪口镇金泰宾馆内将被告人李帅抓获。6.现场检测报告及检测资格复印件证实:华蓥市公安局溪口派出所于2015年1月16日对被告人李帅进行编号1017的尿液检测,经检测结果呈阳性。结合被告人李帅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帅具有吸毒情节。7.华蓥市溪口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华蓥市溪口派出所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监控视频。8.程序性证据华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询问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讯提解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实: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遵守了办案期限和办案流程,无违法超期行为。(五)鉴定意见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华)公(物)鉴(法医)字(2015)0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帅故意伤害案的现场位于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宝鼎路耐火材料厂路口。(七)辨认笔录1.被告人李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帅辨认出被害人李某乙和证人刘某丙。2.被害人李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帅。3.证人刘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刘某乙辨认出证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4.证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刘某甲辨认出证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5.证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李某甲辨认出被害人李某乙。(八)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华蓥市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李帅提解出所,向被告人李帅说明让其指认其遗弃作案工具的现场,被告人李帅带民警到达马家拱桥桥下,指认其将作案工具扔到河中,经民警现场查找,未发现其所称的螺丝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帅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帅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18日折抵刑期154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人民陪审员 夏代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