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瞿红兵与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红兵,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06号原告:瞿红兵。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美法。原告瞿红兵与被告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所需,先后于2013年8月24日、10月12日分别向原告瞿红兵借款200000元、250000元,并由被告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美法分别出具了二张借条,载明上述借款事实。此后,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瞿红兵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温岭市苍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