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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一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原告山东长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8048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68048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