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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道斌与张小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113-3号申请执行人张道斌,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张小芹,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张道斌与张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芹应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张道斌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名和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执行申请费500元的义务。执行中,经协商双方达成:被执行人张小芹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叶新都市第C7C幢六层0604号192.97平方米普通商品房一套,作价150万元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道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房屋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1)目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