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叶华与王来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李叶华。被执行人王来福。李叶华申请执行王来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叶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