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文与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刘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69号原告:李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程春欢,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诉被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文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宝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