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少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凌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凌某甲,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沈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凌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对被告倍加呵护,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5月,原、被告去泰国旅游,被告迷恋上了泰国导游。同年8月,被告独自奔赴泰国与导游相会。回国之后,被告一直与泰国导游保持暧昧联系,导致原、被告发生冲突、关系恶化。2015年9月13日,被告离家回娘家居住,今年10月底返家,两人持续冷战。原告认为,因为被告出轨,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凌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沈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其与泰国导游之间的关系仅是出于朋友间的感谢。2015年8月的泰国之旅被告是与一位女同事结伴前去,期间与泰国导游仅是共同游玩。回国后夫妻两人因原告对己不好,不够浪漫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约两个星期至今年10月11日。被告认为,自己仍然爱原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两人能共同抚养女儿长大,并保证不再发生泰国导游此类事情,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相识恋爱,2010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凌某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9月,两人因被告赴泰旅游、与泰国导游游玩一事发生矛盾并持续争吵。审理中,原告提供被告与男导游亲密合影数张,认为被告已经出轨,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承认其照片上举止不妥,但否认其与男导游有男女关系,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要求和好。双方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最近,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与男导游有男女关系发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被告负有主要责任。现被告对自己的言行已有所认识,并表示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希望原告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携手为孩子建立和睦的成长环境。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凌某甲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凌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