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083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