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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梁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何某某,男、1979年12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祁正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