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梁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何某某,男、1979年12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祁正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