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中华、曹永田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中华,曹永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189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中华,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2014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五看守所。辩护人杨凯,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人曹永田,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石河子市。2008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中华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曹永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中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2年9月,庄某甲在乌鲁木齐市开设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并在店内设置赌博场所,被害人王某系该店内赌博组织者。被告人陈中华欲在该店放高利贷,遭王某拒绝,陈中华遂产生报复王某的想法。2013年3月中旬,陈中华在乌鲁木齐市福兰德酒店告诉马某甲(另案处理)和马某乙(另案处理)欲报复王某,马某乙找来马某丙(另案处理)具体实施,马某丙遂纠集佟某某、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杨某某、冯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实施犯罪。陈中华安排李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曹永田跟踪王某,对安溪铁观音茶叶店事先踩点。4月23日20时许,李某甲和曹永田发现王某在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内喝茶,立即打电话通知马某甲,马某甲驾车拉上带刀的摆某某(另案处理)到于田街与经二路交叉路口等候。马某丙携带装有10余把砍刀的书包与另10余人乘车与马某甲汇合。当日21时50分许,马某丙等14人持刀冲入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内,马某丙指挥摆某某和冯某(另案处理)持刀对站在房间西北角的王某疯狂乱砍数十刀。马某丙又指挥佟某某等人冲入茶叶店打砸,造成该店内1台创维液晶电视,2块加斯钢化玻璃损坏,并控制庄某甲、庄某乙等店内人员,约3分钟后逃离现场。陈中华、曹永田得知王某被砍伤后逃匿。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重伤;经物价鉴定,造成茶叶店内1台创维液晶电视、2块加斯钢化玻璃等物品损坏,价值为2919元。(二)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中华要在被害人黄某甲所开的珠江路附近赌博场所放收高利贷,遭到黄某甲的拒绝。4月21日,在珠江路边陈中华的轿车上,陈中华、马某甲、马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对黄某甲实施报复。4月24日22时许,黄某甲与朋友步行至珠江路和仓房沟路交叉口时,马某己等三人戴着帽子、口罩从一辆吉利金刚轿车中出来,手持钢管、木棍冲向黄某甲,将黄某甲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陈中华归案后,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建议法院对陈中华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曹永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陈中华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认定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陈中华自愿认罪,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在一审庭审中只是对是否“指使”他人伤害被害人提出辩解,属于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被害人王某在陈中华归案前已获得50万元赔偿款,在陈中华归案后出具谅解书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不予认可,属于同案不同判。被害人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属于伤残等级程度最轻的情形,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中华为达到在被害人所开赌博场所放收高利贷的目的,在遭到拒绝后,即指使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结伙伤害被害人王某、黄某甲,以及原审被告人曹永田为伤害王某实施了事先踩点、报信的事实清楚。案发后,陈中华主动投案,王某对陈中华出具谅解书。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其在铁观音茶叶店有20%的股份,庄某甲是老板。茶叶店里有两个包厢可以打麻将,经常有人在包厢里赌博,来打牌的主要是其福建老乡。2012年12月,陈中华派人到其茶叶店看情况,要求在店里给打牌的人放折子,其没同意。2013年4月23日19时许,其在茶叶店喝茶,22时许突然3个戴口罩和帽子,手上拿着刀的人进到店里,其中1人指着其说“就是他”,另两人直接冲过来拿刀朝其头部和身上乱砍,很快其就昏迷了。后来听说除了其看到的这3人,又陆续进来了10几个人,但是其对后面的人和发生的事都记不得了,因为昏迷了。2、被害人黄某甲报案材料和陈述,2012年4月24日22时,其和刚刚、亮亮从老乡打牌的房子出来到珠江路和仓房沟路交叉的红绿灯处等出租车。大概等了10几分钟,其听到身后一个男子喊“打,就是他”,其回头看到7、8个人带着像孙悟空、猪八戒那种玩具面具的人提着钢管和铁棍向其冲过来,其回头的时候,1人就拿钢管朝其头上打来,其用左手抱住头倒在地上,当时还听其中1人说把他腿打断,后来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其不知道是谁打的其,觉得是陈中华指使人干的,因为陈中华在其被打之前和其联系过,说要在其的场子上放折子,其当时没有同意,陈中华就说其是不是想死。陈中华的朋友好像叫“鹏鹏”的也给其打电话威胁其,说如果不让陈中华在其场子上放折子就把其腿打断。场子就是赌场,老乡在一起打牌赌点钱,放折子是在赌场放高利贷,借1万元一天收利息200元。经黄某甲辨认,陈中华就是打电话威胁其的人。3、证人庄某甲、庄某乙、黄某乙、伍某、刘某(王某的司机)、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3日18时许,王某和刘某在茶叶店喝茶。21时40分许,伍某看到从店门口冲进十几个戴黑口罩、运动帽,手里拿刀的人,有4、5个人拿刀砍王某,王某当场就倒下了,其余的人拿刀冲向楼上。庄某甲、庄某乙、黄某乙、陈某某、刘某、许某某等人在楼上吃饭或喝茶,冲上来的人叫大家不许动,然后乱砸东西,后来有人喊撤,他们就跑了。几个人出来看到王某浑身是血躺在地下,庄某甲让人打了120和110。茶叶店是一个小赌场,福建老乡有空就来赌钱,王某是在店里“放钱”的,就是借钱给赌钱的人,收利息。4、证人李某甲、丁某、李某乙、马某辛、马某壬、王一丁、马某亥的证言证实,①2013年4月22日20时许,佟某某给李某甲打电话让其开车帮忙。23日21时20分许,李某甲开车拉上佟某某、冯某等人到佟某某指定地点,当时一共有3辆车和10几个人。后来从3辆车上下来的人抽出刀冲到一家店里,过了不到一分钟,又冲出来了。经李某甲辨认,佟某某、冯某就是进入店内的人。②2013年4月某日,佟某某给丁某打电话要用车,丁某去友好路三星台球厅,看到有10几个人在马某丙身边。马某丙带着10几个人坐丁某和马某己的车,还有1辆黑色轿车去劳动街一家台球厅,马某丙进去提了1个黑色书包放在丁某的车后备箱,然后3辆车去了经二路,马某丙让所有人下车,又打开后备箱就走了。过了大约5分钟,丁某的车上来马某丙、冯某、佟某某、“泽西”等人,丁某看到冯某手上流血了。经丁某辨认,马某丁、马某丙、佟某某、冯某是进入店内的人、马某己是驾车的人。③2013年4月23日20时,佟某某给李某乙打电话说要用车,李某乙开车到于田街汉庭酒店。后来3辆车开到距离于田街路口20多米的水果店旁,车上的人就开始戴口罩、帽子,并且拿刀向后面10来米左右的店面冲进去,不到1分钟又全跑出来,2人上到李某乙车上。车到昆明路时,佟某某给李某乙打电话让把人放下,2人就下车,还把2把刀扔到车上。4月24日,佟某某给李某乙600元,把车上的2把刀拿走。④2013年4月23日晚,马某己接电话后拉马某辛到汉庭宾馆,几分钟后有人给马某辛和马某己、杨某某发帽子、口罩和刀。后来车到茶叶店,马某辛看到杨某某提着刀、戴着口罩和帽子下车往店里跑,马某辛也往店里跑。后马某辛出来上车,杨某某和摆某某也上来,摆某某说人是他砍的,而且砍了耳朵。经马某辛辨认,杨某某、马某己是进入店内的人。⑤2013年4月20日,马某己让王一丁陪他租车,马某己用马某壬的驾驶证在旗信达租车公司帮马某己租了1辆新A9k208的银灰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4月24日,马某己给王一丁说他打架把人打坏了。4月25日,马某己还车。经马某壬辨认,马某己是让其租车的人。⑥2013年5月10日,马某己对马某亥说要去自首。马某亥问怎么回事。马某己说杨某某被抓的这件事,当时他开车拉马某辛、杨某某去了现场,他俩到地方还进到一个门面里了。过了一会儿,马某己看到一帮拿着刀、戴着口罩的人跑出来,他就开车跑了。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和陈中华认识了,后来给陈中华当司机,帮他在赌场放折子,每月给其3000元工资,一起的还有李某甲、曹永田。2013年4月中旬某日,陈中华说王某开的场子把赌博的人都叫走了,他很生气,说那天把王某的场子砸掉。过了几天,他给其说回家小心点,这几天要发生些事情,其想要对王某动手了。4月23日20时许,其和老婆在经二路吃火锅碰见陈中华,陈中华开车送其和老婆回家到红十月小区停车场时,他让其打电话叫李某甲过来。10几分钟后,李某甲和曹永田过来,陈中华在车上问李某甲事情办得怎么样,李某甲说没有下车,但看到有人进去了。曹永田说“王妹”在里面坐着,看到有人进去把人砍了,然后陈中华让其先走了。2012年10月开始,陈中华在铁路局五一商场一个高层小区的赌场里放折子,11月,在木材厂附近小区的赌场里放折子。2013年,陈中华又让其在红十月小区的赌场里收钱。马某乙没有和陈中华一起放折子,他帮助陈中华打人,陈中华给其说马某乙帮他打架,他要给马某乙报酬。6、证人夏某某、马某己、何某某的证言及指认现场视频证实,陈中华安排夏某某和曹永田盯着黄某甲,打人的事由马某甲安排。马某甲让马某己与陈中华见面,陈中华说有人指要打的对象,要把腿打断,事成之后给马某己5000元。陈中华安排1辆车,马某己等人把车停在珠江路粮油市场对面盯黄某甲,陈中华给马某己1根棒球棒和帽子、口罩,马杰、“海子”拿镐头把子。到了第3天,夏某某看到黄某甲、何某某出来在路边等车,就给陈中华打电话。陈中华遂即告诉马某己,马某己等人冲过去用棒子殴打黄某甲,将黄某甲打倒,后逃跑。陈中华在北京路一个大厦门口给马某己、马杰、“海子”每人1000元,马某己将此事告诉马某甲。夏某某归案后指认了殴打黄某甲的现场位置和大厦位置。7、另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供述,2013年4月初,陈中华给2人说一个场子的人得罪他了,帮他把这人“收拾下”(就是打人),马某甲问马某乙有没有人,马某乙找来马某丙,说这就是办事的人。马某甲纠集摆明月,马某丙纠集他人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王某的行为。2012年3月或4月,陈中华让马某甲找人帮他“收拾”个人,马某甲把马某己介绍给他。过了几天,马某己给马某甲打电话说陈中华让他打了个人。8、另案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3年4月中旬,陈中华给其说王某把他赌场的客人拉到了经二路安溪铁观音茶叶店,要把这个场子砸掉,安排其去茶叶店看王某在不在,其就隔三差五晚上开车去茶叶店看人在不在。4月23日16时许,陈中华打电话让其早点去茶叶店,如果王某在就直接给马某甲打电话。其开车到经二路,陈中华让曹永田在经二路等其,其和曹永田看茶叶店是否开门,王某在不在。21时许,其看到王某在店里后就给马某甲打电话,后就离开了。没一会儿,马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事情(就是砸场子)办完了。过了约20分钟,陈中华给其打电话问通知马某甲没有,其说已经给马某甲打过电话了。2012年7月或8月,其和夏某某在一起聊天时,夏某某说他之前和曹永田在一个地方见到一个叫黄某甲的人,他们给别人打电话,之后来了一帮人把黄某甲打了。9、另案被告人摆某某、杨某某、冯某、马某丙、佟某某、马某丁、马某己、马某戊对本人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分别对现场情况和各被告人进行指认、辨认。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经二路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内。在营业大厅内店门上发现可疑指印1枚、手掌印1枚,厅内东北角地面上发现有流状和擦状血迹、破碎衣裤、120抢救伤员遗留物,在东北角货架下方的货架和物品上发现大量喷溅状血迹,西墙货架柜门上发现可疑指印1枚,东面货架上发现指印1枚。在会客室内,沙发前茶几上玻璃破损散落在地面,靠北墙电视机显示屏上有长10㎝破口。在餐厅内,门上玻璃破损,餐桌上有使用完饭菜。在办公室内门上有踩踏足迹印,北墙东侧玻璃窗破损,在办公桌椅上摆放监控器的主机和显示器,经检查完好,经回放发现可疑视频。在储物间内防盗门上有踩踏足迹印,上方有一处15㎝的破口,门上发现可疑手掌印2枚,北墙东侧玻璃窗破损,在窗框上发现残缺指印4枚。11、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损伤程度属重伤。王某因外伤所致的颅脑损伤、颅骨缺损,伤残程度为十级;因外伤所致的右上肢肌肉软组织损伤及右肱骨外髁骨折,伤残程度为九级。法医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黄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12、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现场茶叶店被打砸毁坏的1台创维电视的价格为2443元,2块加丝钢化玻璃的价格为476元,总价值为2919元。13、调取的视频资料及截图证实,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21时00分至23时00分。内容:被害人王某与朋友在现场店内休息室,店外进来14名持刀、戴口罩蒙面男子冲进店内后用刀对王某进行伤害,将其左耳、左肩、胳膊、腿部等多处砍伤,并将店内多处玻璃砸烂后逃离现场。其中,摆某某、冯某持刀砍杀,马某丙安排人员打砸和伤害,马某丁、马某戊、佟某某打砸,杨某某预备砍杀未果后逃跑。于田街与经二路交叉口路北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4月23日22时00分39秒,马某甲在此出现。1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马某甲、冯某、佟某某、马某丙、摆某某对作案前集合地点、购买帽子和口罩的地点、作案地点、分赃地点、丢弃作案用刀具和口罩的地点的指认情况。15、调取的通话清单证实,在2013年4月23日及前后,马某甲的xx手机号码频繁与马某乙、摆某某、李某甲等人联系。16、调取的视频截图资料及相关材料证实,2013年4月23日,涉案3辆轿车的活动轨迹情况,及马某己使用马某壬的驾驶证租赁车辆的情况。17、搜查笔录及扣押一般物品、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现场涉案物品及部分被告人随身物品,并移送。18、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新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受陈中华的指使和安排,在伤害被害人王某、黄某甲的犯罪中,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摆某某、冯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佟某某、马某丁、杨某某、李某甲、马某己、马某戊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19、上诉人陈中华供述,2012年秋天,其在乌鲁木齐市长江路新丰大厦的赌场经常被民警查封,管赌场的人说是王某举报的,和其合作的马某甲、马某乙知道此事后,就想收拾王某。其和马某甲、马某乙每人各出5万元,一起在赌场里放折子,一起分利。2013年春节,因为王某在经二路的赌场一直开,而其的赌场没有生意,马某甲、马某乙又说要收拾王某,其没有同意。3月中旬,马某甲、马某乙又向其说起收拾王某的事情,因其的赌场里没客人打牌挣不上钱,影响到3人的利益,其就答应了,其当时给说吓唬一下就行了,别把人打坏了。马某甲、马某乙说没见过王某,其知道李某甲见过,就给李某甲说看到王某在店里,就给马某乙打电话,指一下哪个王某。具体操作这件事的是马某乙,也是他提议收拾王某。商量完后一直没有动静,到2013年4月23日晚上,马某乙给其打电话说事情办完了。第二天,其听一个福建人说民警拿着其照片在找其,其害怕了。其听说马某乙等人把王某砍的很重,就坐着夏某某的车回石河子躲起来,其不知道马某乙、马某甲安排什么人去的,事后就马某乙给其打了一个电话,其到石河子后和所有的人都没有联系过。其和马某甲也没有具体商议伤害王某的事,其同意后,是马某甲安排人去干的,其只安排人去盯着王某,事后李某甲给其说事情办完了,但具体经过没有说。其和曹永田是朋友,平时放钱的时候,有时让他去,之后给他几百元工资。2012年开春,益鸟(黄某甲)在乌鲁木齐市南湖家乐福超市对面小区开了一个赌场,黄某甲和一群社会上的人威胁了在其赌场里打牌的两个福建人,不让到其赌场里打牌,必须到他赌场里玩,两个福建人就给其说了。晚上,其给黄某甲打电话说他没有权力决定其朋友在哪里打牌,但他不听,其约他当面谈清楚,约在黄某甲开的赌场见面。其去后给黄某甲打电话说到了,其抽了1根烟功夫,突然冲出7、8个拿砍刀的人追着其砍,其右肩被砍了1刀,衣服破了,身上没有砍坏,就跑了。后来,其给马某甲说了此事,他说帮其收拾黄某甲,其说可以,要教训一下黄某甲。马某甲说他不认识黄某甲,其承诺到时候给他指认。过了约一个星期,马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人找好了,其给夏某某安排说黄某甲欠其的钱,其已经让马某甲找黄某甲要钱,让夏某某在面粉厂开个宾馆,盯着黄某甲在面粉厂附近的赌场,一看见黄某甲就给马某甲打电话。后来,马某甲打给其电话说他把黄某甲收拾了,因此其和他关系就很好了,他又介绍其认识了刚出狱的马某乙。其放折子,夏某某、李某甲、曹永田放钱、记账、收钱,但曹永田去的少,其每月都给他们钱,数量不定。后来其听夏某某说,盯黄某甲的时候,曹永田和他在一起。20、原审被告人曹永田供述,其认识陈中华,和他是一个团场的,和夏某某是小学同学,和李某甲是在乌鲁木齐认识的。2013年4月底某日19时许,其在乌鲁木齐市红十月小区租房,李某甲打电话叫其去经二路一个门面房找他。其到时大概有10几个人,李某甲和他们说了一会儿话,那些人就朝一个店里走,不知从哪拿了刀,还蒙面,有几个人还带口罩,其一看就是准备去打架,就离开回家了。过了大约2个小时,陈中华、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红十月小区广场旁边见面。见面后,陈中华问李某甲事情办的怎么样了,其一听就是当晚打架的事情,他俩说了一会儿话,但其没有听见说什么。20分钟后,陈中华问其是否看见打人,其骗他说看见了,陈中华让其躲一躲,就分手了,后来就再没见过他们。打架的人其都不认识,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打架。案发前几天,其和李某甲几乎天天开着车去经二路附近转,其觉得他是在找人,但不清楚找谁。2012年4月期间,夏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乌鲁木齐市珠江路面粉厂的一个宾馆找他。其到宾馆后,看见夏某某拿了一个望远镜在窗户上看,还有一个小伙子不认识,其问夏某某看什么呢,他说陈中华给安排,有人欠陈中华的钱,陈中华让他在那里盯着,看见人了就告诉陈中华。其问是谁欠陈中华的钱,夏某某说是黄某甲,在面粉厂附近住。夏某某一直就趴在玻璃上看,其就在宾馆呆着。盯了大约2天,黄某甲出现了,夏某某就立即给陈中华打电话,说黄某甲就在马路对面楼下,还告诉黄某甲当时穿的衣服特征。打完电话,夏某某说回,就都走了。过了大约半年,其听陈中华说黄某甲被打了,还不长记性,不还钱。陈中华是其老板,平时给其3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工资,其就替他给别人送钱,或问别人要钱,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钱,陈中华跟前就是其和李某甲、夏某某。21、身份证明证实,陈中华于1973年2月24日出生,曹永田于1986年12月6日出生,犯罪时均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2、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撤销表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8日、14日分别将曹永田、陈中华列为在逃人员。2014年12月22日,陈中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月8日17时,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石河子市将曹永田抓获。2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09)莫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曹永田于2008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中华为达到非法目的,指使、授意马某甲、马某乙商议教训被害人王某、黄某甲,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即结伙使用凶器砍杀王某、黄某某,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曹永田在他人伤害王某的犯罪中事先踩点、报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陈中华是组织、策划者,在两起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曹永田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原判对此认定正确。关于陈中华是否认定自首的问题,经查,陈中华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两起犯罪的事实,有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供述及马某己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陈中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期间陈中华翻供,拒不承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且无正当的理由予以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后又翻供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出具的谅解书是否认定的问题,经查,在审理马某甲等11人的案件中,王某收到50万元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在陈中华归案后,王某针对陈中华出具谅解书,经核实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达成赔偿及谅解,应是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为,谅解行为不以是否获得实际赔偿为前提条件,故原判认为王某虽出具谅解书,但该谅解书因王某未获得额外实际赔偿而不具有实际意义的表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对陈中华及其上诉人提出应对谅解书认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王某的伤残等级是否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的问题,经查,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属重伤。本院认为,伤残等级的鉴定属于量刑的情节,但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对被告人的量刑应综合考虑全案的各方面因素后作出,故对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是否应对陈中华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陈中华虽有主动投案、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但其犯罪动机卑劣,且多次组织、策划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大,应当予以严惩,原判量刑在法定幅度内,且上述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向民审 判 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谭亚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