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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德清武康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朱斌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武康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朱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朱小芹。被执行人朱斌强。申请执行人德清武康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朱斌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确字第18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5460元未受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因履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304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