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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向秀、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向秀,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被执行人向秀,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秀、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因该案涉嫌民间融资,导致该案件在短期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刘 珂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