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红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红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662号罪犯朱红亮,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红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红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六次。本院认为,罪犯朱红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红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